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分质用水,将污水处理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对再生水的使用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石化、冶金、纺织、造纸、热电等耗水量大的用水行业应当增加再生水的使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