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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