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资料和用水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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