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资料和用水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