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