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用水。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水指标申请书;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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