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需求,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