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水源地开采控制水位,并根据地下水位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水单位的水源种类及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