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审批。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