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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