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