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五年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