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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