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