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