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