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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