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油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