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油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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