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油气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损坏及擅自拆卸、移动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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