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经油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油气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