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应当经油区管理部门与油气企业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