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