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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