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