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