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