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