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