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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