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