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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