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