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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