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