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