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