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