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行为。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