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各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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