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