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优先考虑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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