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