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