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