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 (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