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