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