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 (一)在校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 (二)国家机关公务员由市、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其他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