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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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坚持国防教育与普法教育、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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