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坚持国防教育与普法教育、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