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防空防灾具体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师资队伍,解决专用教学器材和教具,普及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防灾防恐教育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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