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十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 (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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