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